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2004-10-12 闽国税函〔2004〕479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或修订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4〕1024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文中所提“小额标准”的具体金额,由各设区市根据本辖区内的经济状况自行确定。
二、《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的印制,比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委托各设区市印制。发票分类代码的第10至12位编码为002。
附件:福建省×;×;市国家税务局窗口代开普通发票纳税申报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