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来料加工业务征免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1994-06-23 闽税政一〔1994〕46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或修订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泉州市税务局:
你局泉税一[1994]6号请示悉。关于来料加工征免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对没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通过来料加工服务公司、承接来料加工货物及其工缴费收入,可按国家税务总局《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办理。
二、来料加工服务公司按工缴费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属服务性质的收入,应按“服务业-代理业”5%税率征收
营业税。
三、转委托加工业务管理问题,待进一步研究后另行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