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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关于全市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关于全市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 5 号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的有关规定,现对我市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公告如下:

一、全市范围内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均按本公告的附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个人所得税征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自然人发生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列举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项目,应按照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计算征收。

(二)自然人发生其他生产经营业务,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参照本公告附征率执行。

三、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原《 江苏省盐城地方税务局关于全市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 ( 盐地税规〔2011〕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

2018年10月29日



附:盐城市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表

行 业

范 围

个人所得税附征率

工业

含工业性加工、修理修配

0.5%

商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0.5%

交通运输业

货物运输

1.5%

其它运输

0.5%

文化体育业

乒乓球、羽毛球、游泳、滑冰、健身房、棋牌室等及未列举的文化体育业

0.5%

娱乐业

歌厅、舞厅、卡拉OK厅歌舞厅(夜总会)、音乐茶座(酒吧)、台球、保龄球、网吧、游艺场等以及未列举的娱乐业

1.5%

服务业

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及其它服务业

0.8%

建筑安装业

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它工程作业

0.4%

其它行业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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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关于全市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的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18〕98号)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规范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我市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和门临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我局对《 江苏省盐城地方税务局关于全市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 ( 盐地税规〔2011〕5号)内容进行了相应的修订,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一是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先行依照决定第十七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经营所得适用)计算缴纳税款。

二是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18〕98号)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执行,前三季度减除费用按照3500元/月执行。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公告对《 江苏省盐城地方税务局关于全市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 ( 盐地税规〔2011〕5号)(注:《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2018年第2号对部分条款已作修改)中关于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进行了相应的修订,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修订的具体内容是:

(一)将“工业”、“商业”、“文化体育业”、“交通运输业--其他运输”征收标准由1%降低到0.5%;

(二)将“娱乐业”征收标准由3%降低到1.5%;

(三)将“服务业”、“其他行业”征收标准由1.5%降低到0.8%;

(四)“建筑安装业”因省局有明确的文件规定,因此未做调整仍为0.4%;“交通运输业--货物运输”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有明确规定,因此未作调整仍为1.5%;

(五)将第二条“应税劳务(不包括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四款列举的劳务报酬所得)门临开票的个人所得税按本公告的个人所得税预征率标准执行”改为“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个人所得税征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1.自然人发生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列举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项目,应按照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计算征收。2.自然人发生其他生产经营业务,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参照本公告附征率执行。”

(六)删除原第三条、第四条。

(七)依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本公告自10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  

2018年10月29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