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停产期间出租房产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3-05-19 闽地税政三[2003]4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闽地税发〔2007〕13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
近年来,由于产业结构调整和市场竞争等原因,一些企业处于停产状态,停产期间将部分厂房出租,以维持退休人员和留守人员的一些费用支出。考虑到企业的实际困难,根据
(86)财税地字第008号
和
(89)国税地字第140号
文件规定的精神,企业停产后,对其闲置不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
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但对企业在停产期间将厂房出租的,出租部分的房产、土地应按规定征收
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如果停产企业将闲置的房产、土地转给其他征税单位使用或企业恢复生产的时候,应依照规定征收
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