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供电企业收取新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费使用发票和征税问题的复函【部分条款废止】
2004-07-06 闽地税函[2004]140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发票票样失效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规定,发票票样失效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发票票样失效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规定,发票票样失效
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求对供电企业收取新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费使用统一发票的函》(闽电财
[2004]266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各级电力企业向新建住宅建设单位收取的电力工程建设费属于
营业税征税范围,各电力企业可按规定程序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建筑安装统一发票”开具给缴费人。各级电力企业收取电力工程建设费后,依
营业税税目“建筑业”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纳
营业税及附加。若该电力工程进行分(转)包的,由总承包人负责代扣代缴
营业税及其附加。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