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精神,以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的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标准,现将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2291元/月。以上标准调整自2019年3月份起执行。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马鞍山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的起草说明
现就《国家税务总局马鞍山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作如下说明:
一、起草目的
根据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公布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计算,我市2017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76348元。为了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有必要对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及时进行调整。
二、起草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关于调整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的通知》(马金委〔2018〕4号)。
三、主要内容
本次公告的主要内容是按照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计算,马鞍山市2017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76348元,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应为2291元/月。本公告自2019年3月起执行。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