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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河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拟废止】

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河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拟废止】
豫财税政〔2019〕21号 2019年3月13日

税谱®提示:根据2019年11月8日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豫财法〔2019〕4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关于征求河南省财政厅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意见的通知》 ( 2024-07-04 规定, 拟废止。

税谱®提示:新出台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河南省财政厅公告2023年2号


各省辖市、有关县(市)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辖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税务局:

为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遇役士兵创业就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印发给你们,并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9〕21号)予以转发,请一并贯彻执行,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一、自主就业遇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和每人每年9000元的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河南省民政厅关于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豫财税政〔2017〕60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来源:河南省财政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