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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调土地增值税平均预征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调土地增值税平均预征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2-11-06 闽地税政三[200213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闽地税发〔2007〕13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2〕615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省各地土地增值税平均预征率调查测算情况,决定从2003年1月1日起,将我省土地增值税的平均预征率从现行的2%-5%下调为0.5%-3%.各地可在新的平均预征率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当地适用的平均预征率,据以计算预征。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