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摘转《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和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07-31 闽地税政二[1998]51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闽地税发〔2007〕135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和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通知》(闽委发(1998)9号)文件中有关涉及税收优惠政策问题摘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9、各级政府要建立再就业基金,再就业基金由财政部门按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免征各种税费。
15、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征收力度。企业职工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用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由各级社保机构分项记帐,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省地税局会同财政厅、劳动厅另行制定。
24、鼓励各类新办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三资"以及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接纳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凡当年安置本省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达到企业职工总数60%以上的,免征
企业所得税三年。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下岗职工达30%以上的,减半征收
企业所得税两年。 安置人员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按安置下岗职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每增加一个百分点,给予减征
企业所得税1.66%两年。
国有企业为安置本省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新办的经济实体,当年安置本省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超过企业从业人员人数60%以上的,地方
营业税、车船使用税实行先征后退两年。
老企业安置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达到60%以上的,
企业所得税以上年为基数,超过部分免征三年;安置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达到30%以上,但不足60%,
企业所得税以上年为基数,超过部分减半征收三年。
鼓励沿海地区企业到本省山区办厂或兼并
国有企业,其安置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比例达到40%以上的,免征
企业所得税三年。安置比例不足40%的,每增加一个百分点,相应给予免征所得税额2.5%两年的优惠。
25、由各级再就业服务中心、街道、居委会组织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从事环保绿化、电器维修、家政服务、社会治安、物业管理等家庭和社区居民服务业所取得的收入,免征
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以及各种行政性收费三年;从事商业、 饮食业减半征收
企业所得税和
营业税以及各种行政性收费三年。
26、鼓励下岗职工自谋职业。下岗职工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给予免征
个人所得税三年。下岗职工承包荒山、荒地、荒滩,从事农、牧、渔、林业生产的,经财政、税务部门批准,自获利之日起三年内免征所得税、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
27、鼓励培训下岗职工,对社会各类培训中心利用现有条件,为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举办再就业培训,其培训费收入暂免征
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
上述第24至第27条涉及税费优惠政策,应由企业或个人提出申请,分别由财政或税务机关批准后实施。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