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浙财税政〔2019〕7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财法〔2019〕3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延续执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 浙财税政〔2022〕2号)规定,延续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财法〔2021〕3号)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财法〔2023〕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
为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9〕21号),经省政府批准,我省按照中央授权上浮幅度的最高标准减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相关税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90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已享受《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浙江省贯彻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 (
浙财税政〔2019〕4号
)及其他税收优惠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上述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具体执行遵照
财税〔2019〕21号文件和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规定。《
浙江省财政厅等4部门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
浙财税政[2017]18号
)同时废止。
各地财政、税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加强领导,把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同时,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反映。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19年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9-02-19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为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9〕21号),省财政厅牵头起草了《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对中央规定和授权省级决定的政策进行了明确落实。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90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