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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提取的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提取的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1999-06-12 闽地税政二[1999]44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闽地税发〔2001〕2号 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宁德地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宁德地税政一[1999]75号请示悉。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6〕201号规定,除国家税收法规(指条例、细则、财税字、国税发、国税函等文件)明确规定外,企业不得计提税收法规规定以外的准备金作为费用于税前扣除,而应在实际发生时据实扣除。因此,除《实施细则》中已明确可以税前扣除的坏账准备金与商品削价准备金外,纳税人提取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等其他准备金,均不予税前扣除。有关部门从会计核算、财务管理角度出发,批准纳税人提取的准备金,纳税人在年终申报纳税时,应将未列支的准备金余额转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不得结转以后纳税年度。年终申报纳税时未作调整的,主管地税机关可视其情节,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