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审批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1-02-22 闽国税流〔2001〕15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 闽国税发〔2010〕53号
)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设区市局直属单位:
近接部分地方反映,对
个人独资企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如何认定审批要求不明确。现明确如下: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按企业申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由县级国家税务局审批认定。有关个体工商户申请认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仍按我省原省税务局
闽税政一〔1994〕34号
通知规定,暂委托地市税务局审批,报省局备案,各地不宜再下放认定审批权限。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