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等部门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0-09-01 厦地税政一〔2000〕2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地税发〔2009〕88号)规定,关于营业税的规定失效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现将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 (
闽财税政〔2000〕36号
)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请遵照执行。 鉴于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目前尚未完成对医疗机构进行分类,经研究决定:凡是收支均列入国家预算,全部支出由国家预算拨款,其收入全部抵顶拨款或支出或用于收入抵补支出,不足部分由预算拨款,并将收支差额列入预算的医疗单位,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凡用医疗服务收入解决相应支出,收支均不纳入国家预算的非营利性医疗单位,不得享受免征各项税收。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肌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二000年八月七日闽财税政〔2000〕36号)
各地、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0〕42号
)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 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
企业所得税。
二、对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实经营性质的医疗机构,视同营利性医疗机构征收各项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