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提高我市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6年12月26日 宝国税发〔2006〕30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宝鸡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宝鸡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区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
财税[2002]208号
)文件精神,促进我市的经济发展,经我局2006年12月19日第七次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并请示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
增值税起征点进行调整。将销售货物的起征点由现行月销售额3000元提高到5000元;将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由现行月销售额2000元提高到3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现行每次(日)销售额160元提高到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