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有关政策的通知
豫财税政〔2019]7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9年11月8日《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豫财法〔2019〕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省辖市、有关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辖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9〕13号
)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相关税费的减征福度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裁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各级财税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的重要意义,精心筹划部署,狠抓政策落实,加强宣传引导,切实履行好政治责任、领导责任、工作责任,不折不扣将各项政策落实到位,确保纳税人实打实享受到减税降费的政策红利。要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加强调查研究,对政策执行中各方反映的突出问题和意见建议,及时向省财政厅和省税务局反馈。
2019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