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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11-24                                               闽地税政二[1998]85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税发〔1998〕182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意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作为企业所得税日常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今年开始全国将不再统一部署,而由各地按统一《办法》规定执行。我省自1995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开始,各地在以企业自核自缴、自行申报为基础的汇算清缴改革试点工作中已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考虑我省的具体情况,1998年度汇缴工作的按省局1997年的统一部署办法进行,具体方案由各地确定,以确保试点工作的延续性。从1999年度起我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作为企业所得税日常征收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全面纳入规范化管理,即将集中的汇算清缴转变为年度终了后由企业自行汇缴申报为主的企业所得税日常管理,由各地自行按本地实际对汇缴工作部署开展。

  二、我省199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改革试点工作,从现在开始到1999年5月底结束,各地要认真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在1998年底前报备省局,有关各项准备工作务必于1999年1月底前完成。

  三、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领导和组织,重点抓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培训工作,及时向纳税人发放汇缴的有关表报,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督促企业如实自行申报,认真开展重点检查,组织开展好每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四、各级税务机关应在纳税人自行申报之前及时办理各项涉税事项的审核、审批工作,审核、审批的事项(如财产损失、亏损弥补、管理费等等)仍按我省已下达的相关规定办法执行。

  五、继续鼓励、支持企业通过中介机构代理申报,要注意针对已开展代理申报试点中存在的代理文书、协议,代理权力与义务,收费标准不规范以及代理申报质量不高等问题,对社会中介机构开展代理工作进一步指导、检查、规范,促进代理工作健康发展。

  六、要加强对纳税人企业所得税自核自缴的检查辅导工作,对查出问题要加大处罚力度,严格执行滞纳金和罚款制度,特别是对纳税调整项目明确但屡查屡犯的要予以严格处罚。1998年度各地对参加汇算清缴企业的检查面应不低于20%,具体检查对象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七、各地要结合汇缴认真开展对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减免税的审核、审批,对按规定应上报省局的,应在次年6月底前报达。

  八、各地在汇缴工作结束后,应认真总结经验,找出存在的问题,深入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意见。地(市)局应在每年6月5日前将上年的汇算清缴报表、软盘及工作总结上报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