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建侨雄置业有限公司无偿出借房屋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建侨雄置业有限公司无偿出借房屋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1998-04-08 闽地税政三[1998]8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福建侨雄置业有限公司无偿提供房产给他人使用征收城市房地产税问题的请示》(榕地税政二[1997]675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57)政三字第623号通知及国税函[1998]158号批复精神,明确如下:
对无偿借房给他人使用的,以按出借单位帐面价值计征
房产税,由使用单位代为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