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7-06-06                                               闽国税征〔1997〕11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或修订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的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全省个体、私营经济查帐征收工作,完善征管办法,促进个体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创造公开、公乎合理竞争的税收环境,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加强领导、统一认识。

  强化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实行查账征收是规范个体、私营经济管理,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也是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加强宏观经济调控,缓解社会分配不公,保持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对此,各级国税机关要统一认识,正视建帐工作可能面临的各种因难,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切实加强对个体、私营业户实行查帐征收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进行研究和部署。各级国税机关的主要领导要具体负责查账征收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市)税务局要成立个体、私营经济查账征收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指导抓点工作,以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有重点分步骤地组织开展建帐工作。

  (一)定期定额征收的私营企业、各类名为国有或集体实为个体或私营企业、个人租赁承包经营的企业、三资企业必须建立复式帐,实行查帐征收。各地要集中时间,组织力量做好这项工作。

  (二)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从事专业批发、批零兼营大户也要建立复式帐,实行查帐征收。

  (三)其他业户建立简易帐。但业户认为经营规模小确无建帐能力,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建帐或不设置帐簿,但必须建立简易粘贴簿,实行定期定额征收。

  属于过渡性措施,要严格控制范围。

  (四)凡按规定应建帐而不按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帐簿的业户或建帐后核查不实、搞假帐的,依据《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罚。同时,对定期定额征收的业户,每年的定额调整不少于两次,使其税收负担不低于建帐业户负担水平,具体调整期限和分类调整幅度由地(市)国税局确定。

  三、完善征管基础制度,增强监督制约力量。

  (一)要加大税务稽查力度。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大对个体、私营经济税收的稽查力度,特别要集中力量认真查处实行建帐后税款明显下降或按原定额建帐的业户,以保证建帐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加强发票管理。个体私营经济业户从事生产经济活动,对外发生业务收取款项,必须严格按照规定使用统一发票,严禁不提供发票或用其他票据开具给消费者。

  从1997年7月1日起,所有纳税人都必须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加盖防伪专用章的统一发票,税务机关要做好发票的供应工作,保证业户按时启用。个体、私营业户都必须使用新刻制的发票专用章。

  四、全面贯彻、分步到位。

  (一)1997年6月份,各级税务机关要进行调查摸底,凡符合建帐条件的,要登记造册。

  (二)从1997年7月1日起,各级税务机关要按分步骤建帐工作的要求对应建帐户的各类企业和个体私营经济业户全面组织建帐,实行查账征收。

  (三)各地(市)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一套有效的建帐管理具体办法,并将贯彻国务院和国家税务局通知精神及时向省局报告。

  (四)现行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可继续做为过渡性文件执行,待省局批准的各地(市)征管改革方案运行后,即行取消。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的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