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9〕14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4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降低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社保)费率、完善社保制度、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 (
国办发〔2019〕1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自2019年5月1日起,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其中,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18%降至16%,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6%。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一)自2019年5月1日起,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鲁人社发〔2018〕37号)规定的“我省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由1.5%降至1%,其中单位费率由1%降至0.7%,个人费率由0.5%降至0.3%”的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
(二)自2019年5月1日起,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鲁人社发〔2018〕37号)规定的“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的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下调费率期间,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达到合理支付月数范围的,停止下调。
三、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以上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单位的社保缴费基数。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每年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省统计部门提供的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私营单位平均就业人数和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测算并公布。
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省里将制定出台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过渡措施,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具体办法按国家要求另行制定。
(二)自2019年1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四、加快推进企业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结合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等措施,在统一全省养老保险制度和主要政策的基础上,2019年年底前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制度。
按照国家要求,2019年将各市上解中央调剂基金的比例由3%提高至3.5%。
五、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
征收体制改革到位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除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交由医疗保障部门征收外,其他险种暂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继续征收,稳定缴费方式。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和城乡居民社保费征管职责如期划转至税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财政、医保部门要抓紧推进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等各项工作,切实加强信息共享,确保征收工作有序衔接。妥善处理好企业历史欠费问题,在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同时,合理调整2019年社保基金收入预算。
六、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省政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降低社保费率和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建立由政府负责人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医保等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降低社保费率以及征收体制改革过渡期间的工作衔接,提出具体安排,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七、认真做好组织落实工作
降低社保费率是完善社保制度的重要内容,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密切协调配合,精心组织实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医保等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4月26日印发
部门解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 2019-5-6 来源: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近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14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就《实施方案》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实施方案》出台背景
去年以来,面对经济存在下行压力的新情况、新形势,党中央、国务院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对全国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作出重要决策部署。去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强调,要根据实际情况,降低社保缴费名义费率,稳定缴费方式,确保企业社保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总书记再次对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作出重要指示,提出明确要求。李克强总理多次研究部署降低社保费率问题,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各地可将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4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 ( 国办发〔2019〕13号),明确了降低社保费率的时间表、路线图。国务院召开会议,韩正副总理、胡春华副总理要求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好综合方案,把降低社保费率的好事办实、把实事办好。省委、省政府对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中央决策部署高度重视,刘家义书记、龚正省长先后作出批示,要求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坚决落实好中央的决策部署。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税务局、医疗保障局等部门迅速行动,深入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研究起草我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综合实施方案。经省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同意后,4月25日,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实施。
二、《实施方案》重要意义
这次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我省自2010年以来第9次实施降费,对于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特别是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社会保险制度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
一是有利于较大幅度减轻企业缴费负担。这次降低社会保险费率不是阶段性的,而是长期性制度安排,而且不设条件,不限范围,各类用人单位特别是民营企业、小微企业都能从降费率中得到实惠,给用人单位带来的感受更公平、更有效、更解渴。据测算,2019年我省将为企业减轻社会保险缴费负担171亿元左右,其中减轻企业养老保险缴费负担86亿元,减轻企业失业、工伤保险缴费负担85亿元。今后,随着工资水平提高,降费率的减负成效将更加明显。
二是有利于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实践表明,社保费率的差异直接导致企业负担的差异,影响企业竞争力的强弱,越是经济活跃、发展快的地区,吸引劳动力越多,养老负担越轻,费率越低;越是老工业基地、人口老龄化越严重,养老负担越重,费率越降不下来,也更难以吸引企业投资、扩大就业,容易造成恶性循环。当前,我省处于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时期,将社保费率降至国家要求的最低水平,有助于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双招双引”,也能更好激发企业活力,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是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这次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打出一套“政策组合拳”,既包括降低费率,又包括调整缴费基数、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既涵盖企业,也涉及机关事业单位;既提出改革的目标和方向,也明确改革的方式和路径,有力提升了政策公平性和灵活度。这些综合措施将显著提升单位和职工的参保缴费意愿,促进社保制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确保企业社保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确保各项待遇按时足额支付,推动形成企业发展与社保制度发展的良性循环。
三、《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的总体考虑是,统筹考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稳步推进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综合施策,确保企业社会保险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实施方案》共分7个部分,具体包括:
第一部分,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自2019年5月1日起,我省统一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下调至16%。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是社保费率的大头。此前,我省企业养老保险单位费率已经过三次下调,受益更早,得实惠更多。此次采取一步降至国家规定下限的办法,将更加有效地减轻企业的缴费负担;而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费率保持一致,既是国家的明确要求,又体现了制度和规则的公平。需要说明的是,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不会影响退休人员的待遇水平。因为根据现行养老金计发办法,养老待遇与单位缴费比例不挂钩,也就是说单位缴费比例高低与养老金计发水平没有直接关系。今年,我省将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继续上调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让广大退休人员的“钱包”更鼓、养老保障更加殷实。
第二部分,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实施方案》规定,自2019年5月1日起,再次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延长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下调费率期间,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达到合理支付月数范围的,停止下调。需要说明两点:一是失业保险方面。近年来,我省先后多次降低失业保险费率,2012年由3%降为1.5%,比国务院2015年规定的降费时间早3年,为企业减负效果显著;2017年再次阶段性降至1%(其中单位费率0.7%,个人费率0.3%),比《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费率低2个百分点,这一政策于2018年4月30日到期后,又延长了一年至2019年4月30日,这次《实施方案》再将这一政策延长一年。二是工伤保险方面。2018年5月1日起,我省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规定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这一政策将于2019年4月30日到期,《实施方案》也将此政策延长了一年。
第三部分,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单位或个人缴纳社保费,与费率和缴费基数两个参数有关,调低费率或调低缴费基数,都会减少缴费金额,减轻缴费负担。《实施方案》坚持两手抓、两端发力,除直接调低单位费率外,也调整了社保缴费基数政策。一是扩大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根据国家规定,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时,以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依据,最低不低于60%,最高不超过300%。过去,我们把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作为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也就是俗称的“小口径平均工资”。根据《实施方案》,我们将城镇非私营单位和私营单位人员的平均工资加权计算,作为“全口径平均工资”,核定个人缴费基数的上下限。这种做法,既能够更加合理地反映参保人员的实际工资水平;对于符合按下限缴费条件的职工,又能够减轻其缴费负担,相关企业也将因此而降低缴费成本,特别是部分小微企业或劳动密集型企业受益将更加明显。二是完善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政策。过去,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养老保险,是在“小口径平均工资”的60%-100%之间,选择缴费基数,今后可在“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选择适当缴费基数。这次政策调整,不仅调整了平均工资口径,降低了缴费标准,而且参保人员自主选择权也更大,收入较低人员可以选择较低的缴费标准,减轻缴费负担,收入较高人员可以选择较高的缴费标准,提高退休后的养老金水平,体现“多缴多得”。应当说,这两项政策的含金量很高,既能发挥减负作用,也能有效降低缴费“门槛”,避免对低收入群体形成“制度性挤出”,增强养老保险制度的科学性和可持续性。
这里,需要说明两个问题:一是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采取这一方式,既为了保持年度缴费政策的统一性、规范性,也能更好地减轻低收入群体的缴费负担。每年1月1日至测算公布“全口径平均工资”之前,暂按原缴费基数政策执行,测算公布后,再作缴费清算。对于个别市现行平均工资低于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的,将采取稳妥方式,逐步过渡到省“全口径平均工资”,防止缴费基数陡增问题。二是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国家和我省将制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过渡措施。新办法出台前,待遇计发方式暂时不变。
第四部分,加快完善企业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社保基金的集中统筹和互济共用是发挥保障功能的核心,基金统筹层次越高,越有利于分散风险,增强基金保障能力。《实施方案》提出,在统一全省养老保险制度和主要政策的基础上,年底前实现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的省级统收统支,促进养老保险制度持续稳定运行。这一目标比国家要求提前了一年。目前,我省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和主要政策基本实现了全省统一,省人社厅、财政厅等部门正在加紧制定基金省级统收统支方案,强化省级调控力度,合理均衡各地负担。实现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后,我省将显著增强基金统筹互济能力,提高基金管理使用效率,有效解决个别地区因抚养比较高、老龄化较重导致基金收支负担加重的现实困难,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将变得更有底气、更有保障。
第五部分,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提出,征收体制改革到位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其他险种的缴费,除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交由医疗保障部门征收外,暂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继续征收;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和城乡居民社保费征管职责如期划转税务部门。人社、税务、财政、医保部门将共同推进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加强信息共享,确保征收工作有序衔接。在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
第六部分,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省政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降低社保费率和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相关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建立由政府负责人牵头,人社、财政、税务、医保等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降低社保费率以及征收体制改革过渡期间的工作衔接,提出具体安排,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第七部分,认真做好组织落实工作。降低社保费率是完善社保制度的重要内容,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实施方案》要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密切协调配合,精心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