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变更销售渠道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1996-06-15 闽国税流〔1996〕77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或修订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对
外贸企业出口转内销货物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监控,现就
外贸企业购进出口货物取得
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将
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上报主管退税机关后,要求变更销售渠道的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如下:
一、
外贸企业购进出口货物转为内销的,应向其主管退税机关申请退回原
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据以向其主管税务征收机关办理申报抵扣,如主管退税机关无法退还
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的,应对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效性、合法性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出具影印件(一份),并在影印件上注明“此票税款未退”字样,加盖主管退税机关应对出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影印件情况进行登记,避免出现重复出具影印件。主管税务征收机关对此复印件可视为其原件予以审核抵扣。
二、
外贸企业购进出口货物涉及到一张专用发票中的部分货物转为内销,需要办理变更销售渠道证明的,其有关手续仍按照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
外贸企业存货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闽国税发[1995]5号)规定办理。
希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