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销售玉米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5-02-19 闽国税流〔1995〕20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或修订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近接个别地区来函反映,对企业经营玉米如何征税问题要求予以明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及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3〕151号
《
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
》的规定,玉米属于粮食范围。据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玉米按13%税率计算
增值税销项税额;小规模企业销售玉米应依6%征收率征收
增值税。
希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