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3-12-05 闽国税函[2003]580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二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 闽国税发[2007]12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厦门):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2003〕135号
)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时,应提供由科委出具的本企业所属高新技术领域及其产品范围的证明资料。
二、经批准可以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在每年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年度主导产品销售收入比例情况的书面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