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04-02 沪国税流[1999]37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 ( 沪财法[2007]44号
)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2号)转发给你们。本市对于福利企业校办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规定和操作办法,按《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流[1998]64号)执行。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