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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沙友谊(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沙友谊(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7-03-14 闽地税政二[1997]16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闽地税发[2007]25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州、厦门、泉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省税校: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沙友谊(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 国税发〔1997〕05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明确如下:

  一、我省企业在兼并和土地使用权转让过程中有类似情况的可比照执行。

  二、企业转让、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按政府及土地管理部门有关规定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土地使用权租金,在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可给予扣除。

  请一并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