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02-05 闽地税政二[1998]9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国税发〔1997〕190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坏帐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人类无法抗拒因素造成的非常损失三者累计净值(指扣除保险公司理赔和有关责任人员赔偿部分后的净值),在5万元以内(含5万元)的,报县(市、区)局主管地税机关审批;累计净值在5万元以上的,报地(市)地税局审批。审批结果要报上一级地税机关备案。
二、本通知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原闽地税政二[1996]022号中有关财产损失审批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