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省电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工资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2002-05-16 闽国税函〔2002〕151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你司《关于省电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继续执行工效挂钩政策的请示》(闽电实财务[2002]32号)悉。鉴于你公司及部分下属企业在重组分离前系省邮电局的直属企业,工资实行工效挂钩,并表汇总纳税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你公司本部和下属的福建省邮电工程公司有限公司、福建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福建省邮电器材有限公司、福建省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继续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改组改造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 ( 国税函〔1999〕294号
)的规定,由你公司统一计算,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前提下,实际发生的工资支出在
企业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