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项目有关财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项目有关财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6-04-26 闽国税所〔1996〕24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项目有关财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 (
财税字[1996]28号
)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为加强征管的需要,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工程示范项目的固定资产要适当缩短折旧年限的,必须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