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利和体育彩票发行机构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2000-05-11 闽地税政二[2000]35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闽地税发〔2007〕135号)规定,第一条、第四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一、福利和体育彩票发行面值收入、扣除按规定提取并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社会福利基金(或体育基金)和实际支付给购买者的中奖奖金后的结余,应确定为彩票发行机构的发行收入,就地征收
企业所得税。
二、鉴于福利和体育彩票发行的特殊性,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对县(市)区级彩票发行机构,采取每次发行结束后一次性清算结清本次发行所得的办法征收
企业所得税,主管地税机关可按总局《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有关规定采取核定征收的办法征收
企业所得税;对省、地(市)级彩票发行机构,按照“按年计算,分季(月)预缴”的办法征收
企业所得税。
三、根据
财税字〔1996〕77号和《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体育彩票发行机构应当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其彩票发行所得应就地缴纳
企业所得税。
四、福利和体育彩票发行机构有关费用扣除的问题,按《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和
国税发〔1999〕65号
规定执行。对发行机构上交上级的发行管理费不得税前扣除,上级发行机构收取的发行管理费也不再补税。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