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摘转《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机电产品扩大出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08-05 闽地税政二[1999]60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省税校:
近接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鼓励机电产品扩大出口的若干规定》(闽政[1999]70号)称:“机电产品生产企业研制出口新产品的各项研制开发费用可计入管理费;对被认定为国内先进以上的新产品企业,其研究开发费用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100%抵扣应税所得额。”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