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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7-12-30 闽地税政二[1997]81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闽地税发〔2007〕135号规定,省局补充规定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州、厦门、泉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省税校: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78号)转发给你们,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暂按每月800元以内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