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省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2000-04-24 闽国税发〔2000〕34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或修订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全省征管工作会议精神,省局对我省出口商品销售发票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有关使用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原有“福建省出口商品销售发票”改为“福建省出口商品销售统一发票”。
二、为了适应个别用户业务需求,企业可申请印制冠名发票,冠名发票可由企业自行设计式样,按规定程序和手续报经省局审批,并由省局指定的定点印刷厂印制。冠名发票的联次不得少于统一发票规定的联数,可在统一发票规定联数基础上增设其它用途的副联。
三、发票式样:统一发票分为手工发票和机外发票两种,规格为:210,297,调整后的发票式样附后。
附件:福建省出口商品销售统一发票式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