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系统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1.07.31 川国税函〔2001〕278号
税谱®提示: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随着金税二期工程的顺利开通,纳人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逐渐增多,为了加强对电脑版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需要进一步明确电脑版
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脑版专用发票)填开限额的管理权限,根据《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
》 (
川国税发〔1996〕39号
),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电脑版专用发票的填开应实行限额管理。填开限额(销售金额)在十万元以下的,由县局国税机关审批:填开限额在十万元(含)以上,百万元以下的需报市级国税机关审批;对填开限额超过百万元(含)的,必须逐级报经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二、新办企业的填开限额原则上只能授权十万元以下,对未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所使用的电脑版专用发票,仍按
国税函〔2000〕237号
文件执行。
三、各地对辖区内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电脑版专用发票填开限额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清理,并按附表二的要求于9月底前上报省局;凡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在9月底前重新集中上报审批;对已授权开票限额后,又需调整专用发票填开限额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按季集中一次上报审批。
四、各地向省局报批电脑版专用发票百万元以上(含)填开限额时,请直接填报《防伪税控系统开票限额审批表》(见附表一)一式四份送省局(一处),省局审批后留存一份,其余三份退市级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和征收机关分别留存。
附件:防伪税控系统企业开票限额审批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