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3-02-28 闽国税发〔2003〕58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卷烟零售价格信息采集单位
目前,我省卷烟企业(不含厦门)仅龙岩卷烟厂一家,所以对龙岩卷烟厂生产卷烟的零售价格信息采集,请龙岩、福州两市国税局按照总局采集要求负责采集。
二、关于采集报表上报时间
(一)对卷烟生产企业经济指标调查表(办法附件1),要求龙岩市国税局在每年的1月15日前上报省局。对新牌号、新规格卷烟以及卷烟交易价格变动牌号的经济指标调查表(办法附件2、附件3),要求龙岩市国税局在总局规定的采集期期末次月15日前上报省局。
(二)对卷烟零售单位价格信息采集(附表7、附表8),要求龙岩、福州及卷烟专销地市国税局在每年1月15日内上报省局。
(三)对新牌号、新规格卷烟价格以及交易价格变动牌号卷烟的零售单位价格信息采集,请龙岩市国税局按照总局管理办法附件9、附件10的要求在采集期期末次月15日内上报省局。
三、新牌号、新规格卷烟及交易价格变动牌号卷烟
消费税计税价格申报办法
对符合总局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要求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及交易价格变动需要调整
消费税计税价格的卷烟在其上报价格信息期期满次月15日内,由龙岩市国税局按照总局管理办法附件11、附件12表格要求上报省局。
四、如有不进入中烟烟草交易中心和各省烟草交易会交易、没有调拨价格的卷烟,其
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核定,请龙岩市局于每年1月底前按总局办法附件11要求上报省局。
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