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烟草拍卖行拍卖罚没烟叶有关烟叶税问题的通知
2006-09-04 闽地税函〔2006〕212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规定,继续执行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烟叶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规定,现就省烟草拍卖行拍卖罚没烟叶有关
烟叶税征收问题,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做出规定之前,我省明确如下:
一、省烟草拍卖行仅收取拍卖佣金,拍卖烟叶的成交款由买受人直接付给拍卖委托方的,由买受人按照成交价格(不含拍卖佣金和税费)计征
烟叶税,并向省烟草拍卖行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缴纳。主管地税机关也可委托省烟草拍卖行代征
烟叶税。
二、省烟草拍卖行直接收购罚没烟叶再拍卖的,由省烟草拍卖行按照实际支付的收购金额计征
烟叶税,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
烟叶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