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4-03-05 闽地税发[2004]81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厦门):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 (
国税函[2004]168号
)转发给你们。根据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1、根据《
通知
》第三点要求,自2004年始,各省级国、地税局应分别报送经营额列前十位的
个体工商大户的经营情况和纳税情况,实行重点监控、动态管理。据此,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应从纯营业税的
个体工商户纳税人中,将2003年度经营额(查帐户以申报的营业额为准,核定户以税务机关核定的营业额为准)列前5位的经营大户名单,于3月20日前上报省局确认。上报的
个体工商户大户名单一经确定,除非该业户被注销登记外,不得变更。
2、《
个体工商大户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的表式,以省局补充通知附表为准。上报时间:每年的7月15日前上报半年情况,次年的4月15日前上报全年累计情况。2003年度报表于2004年4月15日上报。纸质报表邮寄至省局征管处林易, 电子邮件同时发往linyi@mail.fjlt.com
附件:
个体工商大户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