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县电力公司有关增值税征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0-09-18 闽国税流〔2000〕70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近据有关部门反映,农村电网实行“两改一统价”改造后,由于电力产品经营环节发生变化,纳税环节也相应发生改变,税负有所增加。为支持农村电网改造,经研究通知如下:
一、对原来选择6%征税的县电力公司可继续选择按6%征收率或17%税率征收
增值税,一经确定三年不变;对原来已按17%税率征税的县电力公司,不能申请使用简易办法征税。
二、对与省电力公司联营的县电力公司,其所得税由国税部门负责征收,并按确认的股份比例分别入中央和地方库。
希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