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合作银行税收、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合作银行税收、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7-12-25 云国税函〔1997〕291号
税谱®提示:根据《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云国税函〔2007〕574号)规定,“城市合作银行的资产盘亏、损失及投资损失……报批处理。”废止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合作银行税收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7]16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城市合作银行的资产盘亏、损失及投资损失,应按《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财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暂行办法
》 (
云国税所字〔1996〕06号
)的有关规定,及时报批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