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6-05-14 闽地税政二〔1996〕025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闽地税发[2007]2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 (
国税函〔1996〕138号
)转发给你们。经商省教委同意,决定从1996年起,我省校办企业上交学校的利润不得少低于35%,否则,不得享受
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减免税优惠。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