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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关于明确重庆市非统配矿煤炭资源税税额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关于明确重庆市非统配矿煤炭资源税税额的通知的通知局发文机关: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2004.02.19                                 渝地税发〔2004〕42号 

税谱®提示: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渝地税发〔2007〕19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重庆市非统配矿煤炭资源税税额的通知》(财税[2004]2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部分区县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过去未按每吨0.60元执行的,从今年1月1日起,一律按本通知办理。

二OO四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