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州市温泉资源征收资源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2004-06-08 闽地税函[2004]125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规定,全文废止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福州市温泉资源征收
资源税有关问题的请示》(榕地税政二[2004]58号)收悉。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税几个应税产品范围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规定,温泉属于“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应按照《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增列
资源税征税项目的通知》(闽财税政[2000]44号)中所规定的“除下文列举征收外,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适用
资源税单位税额标准为0.5元/立方米”征收
资源税。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