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4-11-17 闽地税发[2004]291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省局票装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4〕1024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2005年1月1日起,我省地税部门发票窗口,统一以计算机开具“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该发票行业代码为0,种类代码为052。现用的“地方税务局通用发票”使用至2004年12月31日止。
二、单位申请代开发票,不论金额大小,均应提供由付款方书面确认的证明材料;个人申请代开发票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含5000元),也应按规定提供经付款方书面确认的证明材料,5000元以下是否需要提供此证明材料,由设区市局制定。
三、单位、个人申请代开发票的收入,如属于免税范围,应在代开发票申请表中填写有关免税规定;并提供与免税有关的证件、资料。税务机关应认真审核,准确执行有关的征免税规定。
四、“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有关栏目的填开内容:
1、“收款方识别号或证件号码”栏:收款方识别号即为税务登记号。收款方如为正在办理税务登记或按规定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个人,此栏填写申请开票单位的经办人员、个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号码。
2、“税额”栏:填写已按规定缴纳的各税(费)总额。
五、我省地税机关发票窗口对特殊行业可代开的行业发票(机打票)的种类:
1、福建省×;×;县(市)不动产转让(销售)专用发票;
2、福建省×;×;县(市)建筑安装统一发票;
3、福建省×;×;县(市)建筑安装分(转)包工程专用发票;
4、福建省×;×;县(市)广告业专用发票;
5、福建省×;×;地、市非经营性收入专用发票;
6、福建省×;×;地、市企事业机关单位资金往来统一票据
六、我省地税部门代开发票不收取发票工本费。
七、代开发票申请表(见附件),由县(市)局印制。代开发票的登记台帐式样及其他相关的管理措施由设区市局制定。
八、本通知从2005年1月1日执行。省局原有文件规定与本通知有矛盾的,同时废止。货运发票代开工作,仍按国家税务总局、省地方税务局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申请审批表(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