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1-12-26 闽国税所〔2001〕53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 (
国税函〔2001〕918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企业各种补偿性支出数额较大,一次性摊销对当年
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的,具体操作时可以在三年以内均匀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