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12-09 闽国税所〔1998〕80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
国税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1998〕127号
)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纳税情况反馈单由汇缴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印制。
二、闽国税所[1995]69号、闽国税所[1996]79号文件有关规定同本文相抵触的,以本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