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1-02-12 闽国税所〔2001〕3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 (
国税发〔2000〕185号
)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在本省境内的总机构中间各环节年度申报时间,由总机构具体监管国税机关确定,并通报各成员企业所在地国税机关。
二、经营人寿保险的省、市、县级保险成员企业年度申报时间分别为:年度终了后5个半月、5个月、4个半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