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4-01-03 闽税政一〔1994〕1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或修订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分局、省局对外分局(不发厦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和《
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对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初级农业产品,免征
增值税。经研究,以自产鲜荔枝、龙眼、鲜菇等,直接加工成荔枝干、桂元干、脱水香菇等,属于初级农业产品,免征
增值税。
希知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