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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2001-04-26 闽国税流(2001)31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闽国税发[2006]202号规定,第二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或修订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规定,第一条“拖拉机底盘属于农机零部件,不属于农机产品,因此,拖拉机底盘也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废止;第二条废止。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设区市局直属单位:

  最近接国家税务总局2001年4月5日给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248号)抄件称:

  一、关于薄荷油、拖拉机底盘适用税率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对“食用植物油”的注释,薄荷油未包括在内,因此,薄荷油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拖拉机底盘属于农机零部件,不属于农机产品,因此,拖拉机底盘也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关于收购免税棉花抵扣税率问题

 根据现行规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棉花经营单位向农业生产者购进免税棉花,可根据农产品收购凭证注明的收购金额按13%的税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这里的“棉花经营单位”不包括良种棉加工厂和纺织企业。良种棉加工厂和纺织企业直接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免税棉花,应按10%的税率抵扣。

  上述规定,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