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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矿山用地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矿山用地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
2002-11-04闽财农税[2002]41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新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等文件,请结合引用
上杭县财政局:
你局《关于矿山用地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杭财农税〔2002〕3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的规定“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工矿用地或矿山用地属于土地范畴。因此,按照《福建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凡矿山用地发生土地权属转移的,应按规定缴纳契税。
【契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