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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4-03-15                                    闽国税函〔2004〕116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或修订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厦门),省局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进便函[2004]19号)称,最近有关部门反映国内个别韩资企业为变相套取出口退税,将其在我境内生产的玩具等产品先出口到韩国,再将商品改换商标转到香港,抵港后又由在港的分公司换成香港生产的商标返销我国境内,最终投入我国市场销售。而且随着香港与内地经贸往来实行零关税政策,这一问题可能会日益增多。为此,请各地对此加以关注,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管理,严防骗税问题的发生。各地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省局。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