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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遵守经济工作纪律规范缓征审批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遵守经济工作纪律规范缓征审批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0-05-25 厦国税征〔2000〕1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国税函[2007]7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直属局、区局:
  国家税务总局一领导人在三月间,就进一步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建立健全制约机制,加大监督力度等问题发表了讲话,其中在谈到严格党的经济工作纪律问题时,指出:“加强经济工作纪律尤其是加强财政、税务、金融等工作纪律变得越来越重要。它不仅关系到一个单位、一个部门工作的好坏,而且还会影响到一个地区甚至是整个国家经济秩序的稳定。税务机关作为国家重要的执法机关,必须有关按照税法的规定,正确执行税款征收、税务管理和行政处罚等各项税收执法权力,努力作到应收尽收,确保国家税收经济秩序的健康、稳定。确不允许有税不收或收过头税、混淆入库级次,越权审批减免税,滚动批准缓欠税等,坚决杜绝“关系税”、“人情税”;对策划或参与偷骗税等违法犯罪行为的税务干部,要予以坚决惩处”。
  遵照严格遵守经济工作纪律的指示精神,参照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闽国税发〔1998〕041号)文规定,现就我局缓征税款的审批管理,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级征收部门应按照《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 ( 国税发〔1998〕98号,以下简称《通知》)和我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厦国税征〔1998〕016号)文件规定,按规范的审批程序、权限,办理缓征税款审批,到期的缓征税款应及时征收入库。
  二、因出口退税计划指标不足,无法及时办理企业出口退税特殊情况除外,原则上不得滚动批准缓欠税
  三、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且申请延期期限在2至3个月的,或纳税人需再次延期缴纳(延期已满三个月)且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须报送市局分管局长批准。
  原厦门市国税局有关文件《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厦国税征〔1998〕016号)文与本文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