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自贡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四川省自贡市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自贡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自贡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和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规定,继续执行
为加强我市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公平税负,规范和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等规定,现就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出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以往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并逐步规范,但不得事先确定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2.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3.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4.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5.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根据我市实际,自2013年1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应税所得率暂按以下规定的标准确定:
1.企业开发项目全部位于自流井区、贡井区、大安区、沿滩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应税所得率为18%;企业开发项目全部位于荣县、富顺县的,应税所得率为16%。
2.若企业开发项目分别在上述两类或以上地区范围的,其应税所得率按以下方法计算,即:分地区的项目收入占全部项目总收入的比重与项目所在地应税所得率的加权平均数确定。
四川省自贡市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自贡市国家税务局
2013年12月27日